新修订《著作权法》引入惩罚性赔偿,体现的正是从加强民事救济的层面全面保护版权,对以往“难以管控”的版权侵权人多一层“击中要害”的约束。具体而言,惩罚性赔偿的现实意义在于:从私益角度看额外获得的惩罚性赔偿金提高了权利人通过诉讼维权的积极性,可以解决当前赔偿低、举证难等原因造成的维权动力不足问题。从社会公益角度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本身就是一把达摩克里斯之剑,它所具有的预防功能较之于事后救济的民事诉讼成本更低,既可以让版权权利人放弃采取过度的预防措施,也将会吓阻实际侵权人和潜在侵权人实施相同或类似行为,从而有利于保护版权秩序和市场环境,最终推动社会公共福利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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