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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可以主动解散一家公司?
来源: | 作者:淼源会计 | 发布时间: 2020-09-24 | 482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数种公司解散的事由,其中可适用于“主动解散注销”的事由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因此,除满足经营期限届满、合并分立等事由外,公司还可通过主动作出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决定解散。(加黑)    同时,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故公司作出解散决议时须符合前述法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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