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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11月1日起,纳税信用管理措施有变化
来源: | 作者:淼源会计 | 发布时间: 2020-09-21 | 473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推出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并

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新措施的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两增加,两调整”,这些措施将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



两增加——  

  • 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 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 

两调整——  

  • 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  

  • 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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