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医疗费结算方式变更。取消了产前生育保险卡办理和产后交住院资料报销生育医疗费的繁杂手续,生育医疗费可直接在定点医院进行结算。由参保女职工持本人社保卡、生育登记证明相关资料在医院医保经办窗口办理登记备案,出院时通过医保结算系统直接进行结算。
2.生育津贴计发时间变更。单胎正常产、剖宫产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胎增加15天。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的人均缴费基数计发。根据省、市规定增加的女职工其他生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3.取消早孕反应及保胎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报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