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服务热线:
联系电话
132-0145-0169
客服二维码
1万+家企业提供了服务
扫码访问客服

工商登记 / 代理记账 / 审计报告 / 税收筹划 

商标注册/会计培训

132-0145-0169
举证妨碍作为程序性规则,能否构成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实体责任)的考量因素?
来源: | 作者:淼源会计 | 发布时间: 2021-10-22 | 677 次浏览 | 分享到:

      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是由《著作权法》特别规定的一种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依据的侵权事实发生于起诉之前,而举证妨碍是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诉讼行为,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特殊事实认定规则,两者分属不同的规范体系和时空范畴下,不应混淆。而且,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定位出发,应以侵权事实发生时存在恶意、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为启动之必要,以此来告诫行为人及潜在行为人今后不得从事某行为。这也类似于行政法中非经事前告知不得对公民作出不利处罚,该告知必须以法律事前明令禁止某违法行为为内容。而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拒不履行保全裁定5发生在起诉之后,不属于本案中所审理的被诉侵权事实,不应纳入惩罚性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

以上仅代表个人观点哈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