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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时
来源: | 作者:淼源会计 | 发布时间: 2021-01-21 | 48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
(二)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
(三)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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