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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会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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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必须具有在先性。
来源: | 作者:淼源会计 | 发布时间: 2020-12-07 | 359 次浏览 | 分享到:
      网络热词的审查也要遵循在先权利原则,《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 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 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些法条集中体现了商标审查的申请在先原则。网络热词出现后,往往会出现申请人蜂拥而上,在第一时间同时递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况。例如2020年7月,热播的电视剧《三十而已》首播之后就有申请人短时间内在多个类别提交了40余件商标注册申请,但因该剧出品公司早在2017年底就提交了“三十而已”的商标注册申请并已成功注册,那些跟风提交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注册申请必定会被驳回。
      网络热词除了抢注成功率低,浪费申请人时间、金钱和国家行政资源外,用“网络热词”注册 成为商标,也不一定能为抢注的企业或个人带来期望中的财富。比如2016年火热的“洪荒之力”,当 时几天之内在不同类别被申请注册了600多件的“洪荒之力”商标。但由于资金、技术、设备等生产资料没有跟上,几年时间过去了,市场上以此作为商标在使用的少之又少。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信誉的建立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其知名度和美誉度最终还是要依赖稳定的商品质量。只有不断努力提高商品质量适应市场变化,才能真正造就品牌。网络热词“热” 得快,“凉”得也快,盲目跟风用网络热词申请注册商标往往是徒劳无功,而把商标当商品,恶意抢注、倒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 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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