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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起名,“禁区”不能踩!何为“不良影响”条款
来源: | 作者:淼源会计 | 发布时间: 2020-12-03 | 326 次浏览 | 分享到:
     部分经营者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打社会公共利益的擦边球,是商标博得关注的捷径,可以使商标在表达上获得其他商标不具备的显著优势,让消费者能够在短时间内记住某个商标。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报了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审理情况,以及“不良影响”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并发布典型案例。“不良影响”条款体现在商标法中。其具体规定为:“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指的是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决定,且经复审后不服驳回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说,“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有害于我国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例如,申请社会热点事件或关注度高的人物名字作为商标就会因具有不良影响被驳回。
      据统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成立以来,审结涉“不良影响”条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2000余件,占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总收案量的6.3%,法院维持被诉决定比例高,改判率低。由此可见,现阶段部分市场主体在选择商标时,缺乏主动避让“不良影响”条款的敏感度,申请商标容易因违背公序良俗和道德风尚导致被禁止注册和使用。法院和行政机关关于“不良影响”条款的审查标准较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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